商务部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起相关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汽车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相关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次调查对象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三)限制可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此外,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加拿大政府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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